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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解读 - 深圳市福田区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深府[2007]142号)及《福田区保增长保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18号文)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高新技术领域自主创新产品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和复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业所拥有的经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经核实后自动列入福田区自主创新产品名录。

第四条  福田区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条件为:

  (一)申报的主体是在福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省及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申报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三)申报的产品应当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技术含量高,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申报企业,应当为所申报产品提供相应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场地、设备等条件,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五)产品生产技术成熟,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投入小批试生产。产品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万元。

  申报的产品国家有许可或者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证书。

  申报的产品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需要特别防护或处理的,应当有环保合格证明。

  (六)申报企业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第五条  由在福田区注册的科技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申请区政府首先采购。

     第六条 申请政府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

  (二)满足第四条(一),(二),(三),(四),(六)项条件。

第三章  申请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及政府首购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含电子文档)

  (二)必备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企业有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附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4.知识产权证书或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5.产品执行标准(首购产品不要求)。

  6.产品经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报告。

  7.软件产品须提供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8.特殊行业产品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等。

9.按要求提交企业有关信用信息查询单,并授权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三)辅助附件

  为了帮助评审专家更全面了解产品情况,企业可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提供辅助附件材料,如产品技术说明和市场分析报告、科技计划立项批文、查新报告、产品获奖证书等。

第八条 申报材料按第八条规定的款项顺序装订成册,附件需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

第九条  福田区自主创新型产品及首购产品按照定期受理、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认定。申报时间以福田科技信息网(www.szforte.com.cn)发布通知为准。

第十条  自主创新产品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评审组对申请认定的产品进行评审。

  (三)对评审通过的产品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重新审查,并将调查或者审查结果及时告知异议提出者。

  (四)对公示通过的产品经区政府常务会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颁发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并在政府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审核及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福田区自主创新产品实行动态复审管理。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企业可自愿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产品,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申请复审福田区自主创新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自主创新产品复审申请书》(含电子文档)。

(二)反映产品市场销量的用户订单、销售合同复印件。

(三)产品在上次认定之后取得的反映创新成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科技计划立项合同、产品鉴定(验收)证书、知识产权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

第十三条 在福田区自主创新产品申请认定和复审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其申请认定和复审资格将被取消,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从公布之日起至20101231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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