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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 - 商标 - 驰名商标
一.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其中,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  认定驰名商标的好处
 
    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41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十四条指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综上所述,申请驰名商标对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如下好处:
 
                    1、对抗恶意抢注;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三.  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
        1、商标局
        2、商标评审委员会
        3、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
 
(二)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
 
     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以及专门的认定机构,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包括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
 
(一) 行政认定:
 
      行政认定的机构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一直以来,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要大得多。
 
      根据《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另外,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司法认定:
 
      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自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目前,许多企业纷纷将其商标通过司法这一新兴方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因为司法认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使驰名商标的认定更为便利,同时,人民法院的认定标准因地而异,相对国家工商总局来说,很多个案中标准大为降低,因而已成为许多企业的首选方式。
 
      商标民事侵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主张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纠纷中涉案商标是否驰名,是审理和判决的基础。因此,赋予人民法院驰名商标认定权是其履行审判职能的需要,也是商标执法工作的需要。
 
(三)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效力:
 
      无论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我国都采取的是 “事后认定、主动申请、个案保护”的制度。
 
      所谓事后认定,是指企业无论是通过行政途径还是司法途径,都必须是在商标民事侵权纠纷发生后,方可提出申请,也就是说,至少从表面的规定来看,驰名商标只能作为企业保护自身权利的一种手段,而不能当做一种纯粹的荣誉去申请。
 
      所谓主动申请,是指无论国家工商总局还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都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当事人不申请的,无论客观上多驰名的商标,工商总局和人民法院均不得依职权主动认定。
 
      所谓个案保护,是指驰名商标中所谓的驰名,是一种变动中的客观存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变动中的客观事实的认定。因此,不能将驰名商标视为一种终身荣誉。企业在某一商标争议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其效力不能必然适用于下一次争议案件中,而只能作为一种即往的受保护记录起到一种参考作用,是否仍然能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要视乎企业当时的情况由工商总局或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从这一点来说,通过行政途径或通过司法途径认定为驰名商标,对企业商标权或名称权的保护效力是完全一样的,均只存在于该个案中,对企业不具有持久的绝对保护效力。
 
(四)所需时间
 
      行政认定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时限,异议案件至少需要3年以上,争议案件则长达4年,甚至5年以上;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一般为六个月,时间较短。
 
四. 结论性意见
 
      1、目前中国43类商标中共认定有驰名商标945件。例如在房地产行业驰名商标有两件,分别为万科及碧桂园。其中,万科为中国房地产行业龙头企业,2005年度销售额为140亿元;碧桂园主要经营区域为珠江三角洲,2005年度销售额为80亿元。
 
      2、目前从行政认定的途径申报驰名商标,门槛已经大为提高。
 
      3、从司法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成功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这是因为:第一,从近两年法院认定的一些驰名商标来看,认定标准弹性很大,所评定的驰名商标良莠不齐;
                       第二,司法认定的费用要比行政认定低(行政认定代理费在50万元以上,司法认定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司法认定即使挑选不到合适的案例,无法胜诉,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未把认定驰名与否与争议案件是否胜诉相关联,也仍然可能被评定为驰名商标;
                      最后,认定机关为一般地方法院,活动的余地远比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要大。
 
五. 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和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以上五条是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证据的参考条件,而并非认定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在一个案件中,驰名商标的确定将取决于该案件的特定的具体个案情况。在一些案件中,可能是全部因素都要考虑,而在一些案件中,可能仅需要考虑部分因素。有些因素可以单独考虑,有些因素需要结合其他因素一起考虑。
报要大。
 
下面,分别就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准备的证据详细说明: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相关公众是指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或者潜在的顾客、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者服务的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员和经验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业界人员。
因此,需要提供上述顾客、所涉及人员和实业界人员知晓该商标的证据。例如,企业向相关公众的宣传、推广,商品的展销,企业参加的展会等。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包括:该商标的使用资料、注册的历史、以及该商标的使用范围、使用地域范围等。其中,使用资料包括:宣传资料,商品或者企业获得的荣誉等。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和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包括: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资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包括:该商标持有人在以往的商标案件中曾经被商标管理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书。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以及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等有关资料。
还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良好质量信誉、在相当规模地域范围内享有的产品质量声誉等。
 
六.  驰名商标是否还需要在出口国注册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规定,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商标注册,巴黎公约各成员国都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商标,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请求期限不受限制。
 
     但是,巴黎公约国成员是有限的,在非成员国驰名商标是不受上述保护的;再有,国外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即,当中国驰名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被抢注或者被侵权后,中国企业还是要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认定,这个代价也是很大的。例如,上海协昌缝纫机厂历时8年,耗资20多万美元,将被抢注的“蝴蝶牌”商标的专用权夺回,并使印尼市场失而复得。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应该在出口国或者以后准备要出口的国家进行商标注册。
 
五  相关的法律法规
1、《商标法》
2、《商标法实施条例》
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条例
4、《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巴黎公约》
7、《TRIP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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