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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解读 - 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财政奖励申报指南
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财政奖励申报指南
一、审批内容
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较前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骨干企业的财政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149号;
(二)《深圳市支持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财政奖励办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工贸信运行字〔2010〕97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财政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按企业上一年度新增工业增加值分以下情形予以奖励,且单个企业年度财政奖励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一)新增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以内的,按5%比例奖励;
(二)新增工业增加值超过1000万元的,在前项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增加5万元奖励;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奖励总额超过本项目的财政预算总额时,每个企业的奖励额按统一的比例折减,折减后实际奖励低于10万元的企业不予奖励。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在本市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上市公司、工业百强企业或中国名牌企业等骨干企业;
(三)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20%以上;
(四)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深圳市支持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财政奖励申报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2010年度和2009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2010年度和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市财政委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0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长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九)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证书、上市公司和中国名牌认定证书或相关资质证明、2010年度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认定证书或相关资质证明;
(十)本年度已有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A4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
备注:企业开展工业增加值专项审计是申请骨干企业工业增加值财政奖励资金的先行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奖励专项申请书》的工业增加值计算表的格式提供申报企业的2010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长专项审计报告(包含2010年度和2009年度数据);企业在财政局认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费由企业自理。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申报时间:5月16日至6月20日。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西区3118室。
联系人:胡小剑、刘凌霄  电话:82107320、82107369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初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市统计局联合复核――征求海关、税务、工商、劳动、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财政委员会复审――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下达财政奖励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奖励资金。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奖励计划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奖励计划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奖励计划文件获得市财政资金奖励。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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