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侵权依具体情况判定
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中的侵权软件该如何认定?游云庭认为,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因为涉嫌侵犯版权的软件分成两种:一种是软件直接包含侵权内容,另一种则是使用软件可以从互联网上读取侵权内容。第二类应用软件对于第三方内容网站上的侵权内容,是否承担责任需依据情况而定,苹果在其中是否或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就更值得深究。
具体来讲,前者直接包含侵权内容,比如《赶尸笔记》等作品的App 应用程序把未经授权作品的电子版直接装入软件供用户阅读,这类软件明显属于侵权软件。后者则只是一个客户端,并不包含侵权内容,但这个客户端软件可以从开发者指定的互联网上的服务器读取并下载侵权内容。
游云庭认为,对于类似优酷网、土豆网一类的应用软件,通过链接访问用户生成内容的或者搜索引擎网站而产生的侵权问题,此时,该应用软件只是一个进行优化了的浏览器或者播放器软件,本身并不侵权。因此,版权人应当直接找网站维权,在线应用程序商店的运营商并不侵权,即便收到通知也无需删除相关的应用。但如果相关应用软件链接的是软件开发者自己上传盗版内容的网站,比如未经授权的当天报刊内容或者一部热播的影视剧,此时,该应用软件的唯一目的就是传播盗版作品,应认定为侵权软件,在线应用程序商店应当将其删除并对该软件传播盗版作品承担一定的审查疏忽责任。
当然,实际案例中的应用软件情况没有这么泾渭分明。比如在线软件商店的应用程序所链接的虽然是用户生成的内容网站,但其在应用程序界面提供了推荐盗版内容的服务,或者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了分类、排行,蓄意诱导客户阅读、收看盗版内容,这就要依据法律酌情判断应用程序开发者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从而判定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集体维权还需努力
虽然苹果App Store出现盗版内容的消息屡屡见诸报端,但是目前权利人维权进展还是雷声大雨点小,真正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的却少之甚少。这与苹果属于比较高端产品,在国内的普及相对较低有关,但更重要的还是国际官司难打。
冯晓青表示,如果权利人要起诉苹果公司,被诉主体是苹果位于美国的母公司,这给法院的文书送达、执行都造成了困难,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和周期。而由于侵权作品制作成本低,大多为免费提供下载,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近几年法院对于版权侵权的赔偿数额的认定不断降低,导致权利人维权热情不高。
游云庭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起健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统一维权,但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存在越权维权、管理费偏高、维权后利润分成不均等诸多问题,难以取得著作权人的信任。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上日益严重的侵权现象,还需要著作权人的集体协作和我国行政部门的支持。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对于单个著作权利人起诉苹果的做法持谨慎观望态度。他认为,这些零星的诉讼目前还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在此之前,文著协曾经发起对谷歌、百度等公司的维权行动。张洪波认为,只有将广大著作权人有效组织起来,并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最终取得维权的胜利。他同时强调,最终逼迫苹果妥协让步并不是最终的结果,而是应该“以打促和”,促进App Store的合法化经营,让广大著作权人利用苹果的平台来获得更多的版权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