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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4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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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 案例评析 - 关于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的认识
案 例
   
  1994年5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决定涉及申请号为87214353、发明名称为“交直流两用剩磁铁接触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1987年10月13日。
   
  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接触器,特别是一种交直流两用剩磁铁接触器,主要由缓冲弹簧[1]和[5]、用硅钢片做成的铁芯[2]和[4]、线圈JC[3]、释放弹簧[6]、常开触头[7]、常闭触头[8]、主触头[9]、支架[10]、固定架[11]组成,铁芯[2]靠两根缓冲弹簧[1] 和与外壳固连的固定架[11]相连,线圈JC[3]绕在铁芯[2]上且引线与附加电路相连,铁芯[4]通过缓冲弹簧[5]与插入外壳槽孔内的支架[10]相连并用螺丝紧固,处于一直线的触头相对应的两根常开触头[7]、常闭触头[8]、主触头[9],它们的无触头端头以及弹簧[6]的两个端头分别用螺丝紧固在支架[10]、固定架[11]上,其特征在于:铁芯[2]和[4]是用高温淬火的普通钢和普通铁加工制成的,形成剩磁和消磁的电路以及事故断电释放电路装在同一块线路板上并用螺丝紧固在外壳上。”

  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其提交的对比文件有:

  (1) CN85100193A,1987年1月31日公开;

  (2)《电机工程手册》第30-5、30-70~30-71、30-78~30-80页;

  (3)《工厂常用电气设备手册》下册,第1130页、第1133页。

  具体理由是:

  (1)“高温淬火普通钢”这个上位概念因对比文件1公开了“马氏体中、高碳钢”具体概念而没有新颖性。

  (2)衔铁顾名思义为铁制元件用铁或铁磁材料是一般公众就有的常识,在剩磁接触器中无论用铁还是钢不影响磁保持特性。对比文件2、3列举了接触器都采用单一铁片或普通碳钢片的衔铁。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操作的衔铁为富含马氏体的中、高碳钢,被操作衔铁与常规无不同要求,所以衔铁为普通铁,无新颖性。

  (3)普通铁含义不明确,无区别特征,所以无创造性。
   
  被请求人的答辩意见如下:
 
  (1)本专利铁芯[2]为高温淬火普通钢可以是低碳钢对比文件1不能覆盖,而铁芯[4]为普通铁加工而成,不需淬火,从材料到处理与对比文件1都不同,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书明确表明其衔铁材料是富含马氏体的中、高碳钢。本专利普通铁不是半硬磁材料,也无须淬火处理,这点在本领域是第1例。

  (2)《常用电工材料手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中所列举的磁性材料不包括普通铁和普通钢。《常用金属材料手册·钢铁产品部分》(冶金出版社1987年第二版)第3233页表明涉及铁的工业产品只有生铁、铸铁及铁合金,普通铁只能包括生铁和铸铁。

  (3)请求人的对比文件2、3只列举铁芯和衔铁形状、磁系统结构形式,并无“衔铁采用单一铁片或普通碳钢片”的证据。

  (4)本专利使用不经特殊处理的普通铁做动铁芯,与淬火中、高碳钢相比,不仅便宜,而且易加工,更耐腐、抗震,其技术进步不言而喻。

  合议组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未出席,审理中调查了“普通铁”的含义及消磁、事故断电释放等附加电路和接触器其他部分联结在一起等问题。

  被请求人再次陈述,“普通铁”包括铸铁和生铁,由于生铁是炼钢及铸造用原料铁、冷铸车轮等专用铁,所以实际上在本案中普通铁指铸铁。关于附加电路,对比文件1和本权利要求1不同,后者虽无具体电路描述,但对比文件1那种经继电器动作的电路不可能和接触器装在一块板上。

  合议组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区别技术特征——“铁芯[2]和[4]用高温淬火的普通钢和普通铁制成”(下称特征2)的认定。

  合议组认为上述特征(2)使用了“普通钢和普通铁”字样,参见说明书可以明确,该特征的意思是铁芯[2]采用高温淬火普通钢,铁芯[4]即衔铁采用普通铁。

  关于衔铁使用普通铁的特征,尽管说明书中对“普通铁”无明确定义但已明确不需特殊处理。“衔铁”是一种结构部件的名称,尽管含有一个“铁”字但要和它的用材分开,正如对比文件1中的衔铁尽管采用的是淬火中、高碳钢,但仍称为“衔铁”而非“衔碳钢”。因此,实质问题在于考察“普通铁”这一术语的含义。

  “铁”一词,一般公众可能理解为泛指含铁元素的钢铁材料,但技术人员不同于缺少专门知识的一般公众,对他们来说,“铁”应是一个技术用语,被请求人列举文献表明,铁包括生铁、铸铁及铁合金。人为加入特殊元素构成的合金不在普通材料范畴,应予以排除。

  合议组就此问题查证多种手册和教材一类的文献,发现作为上位概念的钢铁材料除去合金几乎无例外地分为“钢”和“铁”两大部分(个别文献有再加上工程纯铁成为三部分,如化工出版社出版的高校教材《金属材料与热处理》),例如美国的《金属手册》其第一卷标题就是“钢与铁”,日本的《机械技术手册》,我国的《机械工程手册》第3卷第12篇及第13篇和《机械工程材料手册》(修订第三版)(以上四文献均为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二者的分界为含碳量2.06%,(或含碳24%为铁),因此工程纯铁列入碳素钢(见《机械工程手册》第3卷第12篇第1012页)。这些内容与被请求人列举的材料一致。

  相对应地,请求人没有提出明确的反证,请求人声称根据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的认识,本案中的“普通铁”就是钢铁材料。

  合议组认为在确定“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的认识”时,所依据的不是某个人的认识,也不是公众的认识,而是依据该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基本概念,这些概念通常反映在教科书或者手册等一般性公知文献中。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对这类概念产生分歧时,应当以上述公知文献的内容为准进行判断。本案中,被请求人列举的手册中已经明确,“普通铁”的范围包括铸铁和生铁,而请求人却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普通铁”包括钢和铁,并且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中也没有使用普通铁制造铁芯或衔铁的技术方案。

  所以对比文件1没有将所述普通铁用于接触器的衔铁的技术手段公开,合议组在此解释的基础上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作出了判断。

  案例评析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创造性的判断主体基准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其中所属技术领域是指发明创造所涉及的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是指普通技术人员。专利审查指南对该拟制判断主体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规定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特征(2)中“铁芯[4]用高温淬火普通铁制成”的事实认定。由于说明书未明确叙述“普通铁”指什么,对生活中常遇到的“铁”一词,一般公众会有其常规理解;而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该词应是一个专业技术用语,有其特定的含义。合议组对该特征的认定,只能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本案另一个焦点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识水平,该认识水平不是某个技术人员的认识水平,也非一般公众的认识水平,而是该拟制判断主体应知晓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获知的现有技术、能应用的常规实验手段和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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