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办事指南
业务概述: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从1999年6月20日起,加工贸易合同在海关登记备案时,经营单位必须填写合同的加工生产企业的海关登记编码,否则,海关不予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文件材料;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海关予以受理和审查;
3.海关准予注册的,核发注册登记编码;
4.对于海关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办理有关企业数据的录入手续;
5.海关向申请人核发《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
办事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
办事时限:
所递交的资料真实、齐全、有效,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