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科勒公司(KOHLER 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科勒市高地路444号(444 HIGHLAND DRIVE,KOHLER, WISCONSI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法定代表人娜塔莉•A.布莱克 (Natalie A.Black),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海亮,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瑞红,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市茉莉莎卫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邱宅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4123417。
法定代表人池建东。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科勒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温州市茉莉莎卫浴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予以受理。
原告诉称:其系依据美利坚合众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世界著名厨卫产品制造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拥有专利号为00337789.X、名称为手柄和阀的组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还为此设计了一款龙头与之配套,称为一款水龙头,并为销售该款水龙头在多家媒体上投放了广告,获得消费者青睐。被告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MRS-A0452、MRS-A0453等型号水龙头的把手部分与原告的上述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曾委托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5月5日致函被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和模具、赔偿经济损失等,被告否认侵权,并拒绝原告的所有要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00337789.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二、立即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模具;三、立即销毁含有侵权产品的产品目录及其它以任何方式含有侵权产品的宣传载体,立即删除含有侵权产品的网页,停止以任何方式对侵权产品的宣传行为;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其中包括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温州市茉莉莎卫浴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侵犯第00337789.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温州市茉莉莎卫浴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原告科勒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科勒公司负担。
四、本协议在双方当事人或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