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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 裁判文书 - 郑州市民诉微软霸王条款终获胜

一般情况下,安装并使用一款软件即意味着同意该软件的用户许可协议,但这些许可协议是否都合理?也许很多人在安装时还未来得及阅读冗长的协议内容就匆匆点下“我同意”或“我接受”,但有人却为此较了真。因认为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软件相关用户协议存在“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不利,郑州市民郭力将河南省连邦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连邦软件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微软中国公司)、 微软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确认《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下称《许可协议》)中有4项条款因免除微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而无效,驳回了郭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审结后,微软公司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该案历经7年终于尘埃落定,这起被称之为“蚍蜉撼大树”的案件,是中国消费者首次质疑跨国公司霸王条款并获胜诉的案例,影响深远。

  案件回顾

  2006年7月6日,郭力在连邦软件公司购买了一套Windows XP软件。回家安装时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许可协议》和《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中的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这些不平等条款包括“不得在其他电脑上安装使用”及“须遵守美国的法律”等内容。

  经过仔细阅读,郭力发现协议中有28项条款显失公平,对消费者明显不利。如:“一旦安装、复制或使用‘软件’,即表示您同意本《协议》之条款”、“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您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不超过您为软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5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

  于是,2006年下半年,郭力将起诉书递交至北京市一中院。郭力请求法院确认《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28项条款无效,判令微软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经过逐条审查,法院最终确认,在第三类协议条款中,“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微软公司事先已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等四条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已构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该4项条款被确认为无效。

  再战法庭

  “涉案软件是COEM许可版本的软件,该版本软件的许可使用协议订立条件是涉案软件必须由硬件制造商预装在硬件产品上与硬件产品一同销售给最终用户,符合此条件的最终用户才能与软件所附随的硬件制造商订立许可使用协议。”微软公司在二审时认为,郭力并不符合涉案《许可协议》的订立条件,其与微软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是合同的缔约方,因此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确认为无效的涉案第26条、第27条、第28条3项条款不适用于郭力,郭力与3项条款不具有利害关系,应当裁定驳回郭力的起诉。

  微软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无效的4个条款均约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即“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这个条件是指:许可人将在最大限度内免除责任,但以法律规定为限,法律规定可以免除的许可人才免责,法律规定不可免除的,许可人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此外,责任限制条款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力以涉案《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无效提起诉讼,郭力虽然不是通过附随硬件销售的方式取得的涉案软件,但郭力与涉案软件中所附的《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存在利害关系,一旦郭力通过附随硬件销售的方式取得微软公司COEM版本的Windows XP中文家庭版软件,则《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内容即对其发生效力。因此,无论郭力就其购买的涉案软件是否与微软公司或相应的硬件制造商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其均有权主张《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相应条款无效。虽然涉案条款中第20条、第26条、第27条和第28条有“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的约定,但即便有该种约定,也不足以推翻微软公司在其制定并提供的上述条款中约定了免除微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因重大过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或减轻了微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因涉案软件或OS组件可能承担的责任,以及免除了微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OS组件”和“支持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一事实。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了微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二审的判决来看,最后的结果虽然是胜诉,但是还有很多遗憾。”郭力的代理人刘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审理中争议大的其他条款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比较遗憾,比如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处理器的计算机上使用该软件;不得同时连接5台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比如打印机、电话机等其他电子设备、软件适用美国出口法律管辖等等。

  影响深远

  该案历经7年,在这期间,广受业界关注。“对于这个案子法院能一丝不苟地依法处理,做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曾认为,就河南市民郭力诉讼微软Windows XP中的用户协议条款一案,尽管一方是外国的跨国公司,另一方是个普通的中国人,但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对诉讼中没有法律依据的部分不予支持,而对有法律依据的部分,依法判定微软的用户协议的某些条款无效,很好地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郭力并非质疑霸王条款第一人,在其之前,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和个人就已经在不断挑战各类霸王条款。而质疑微软软件是霸王条款并通过诉讼方式公开挑战,目前郭力似乎仍然是国内第一人。郭力的诉讼提醒了业界厂商和用户,注意到了这样一个长期存在的“明规则”存在的问题。下一步肯定会有很多跨国软件厂商以及国内主流软件厂商对照该判决思考自己的软件许可协议中存在的问题,并力求对照中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修订其用户许可协议,避免法律风险。

  相关人士认为,该案的判决警示软件生产商,必须对先有的相关产品的授权合同进行整理,否则如该产品正在销售中,有可能产生集团诉讼,如有公益组织发起公益诉讼,有可能对该产品的销售产生致命的打击。学会尊重消费者,不能因为消费者没有精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理解授权合同,就可以糊弄消费者。此外,关于拆封授权合同的法律规定在中国还是一片空白,没有任何针对性的法律,均是依靠律师和法官从其他法律法规中找到零星的法理依据来辩论和审理,因此中国需要对软件界这个特殊的拆封授权合同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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