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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 裁判文书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叻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75号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新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新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叻网吧。
 
    上列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叻公司)、被告深圳市新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叻网吧(以下简称新叻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伟标及被告新叻公司委托代理人滕雪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叻网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电影《疯狂的赛车》是由中国电X集团公司、中影华X横X影视有限公司、北京国立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合作出品并共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009年1月,原告通过授权取得电影《疯狂的赛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五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吧将上述作品向其用户进行传播。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电影库中影视剧《疯狂的赛车》相关侵权内容;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被告新叻公司辩称,2010年12月10日,被告新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如福与滕雪娇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陈如福将新叻网吧转让给滕雪娇。而原告公证取证时间为2009年5月21日,与被告新叻网吧现在实际经营者滕雪娇无关,原告应向公证取证时网吧的实际经营者陈如福、程平福主张权利。
 
    被告新叻网吧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开庭时缺席。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8年12月1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电影《疯狂的赛车》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8)第139号],该许可证显示出品单位为中国电X集团公司、中影华X横X影视有限公司、北京国立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于庭审时陈述该片于2008年12月13日公映。
 
    2008年12月13日,中影华X横X影视有限公司、北京国立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版权证明书》,确认电影《疯狂的赛车》由出品单位中国电X集团公司、中影华X横X影视有限公司、北京国立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拍摄完成,上述出品单位为该电影的共有著作权人。各方一致同意中国电X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中国内地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并有权单独以中国电X集团公司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包括民事诉讼在内的法律行动。中国电X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国电X集团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权利。
 
    2008年12月13日,中国电X集团公司出具《著作权声明》,将电影《疯狂的赛车》在中国内地(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部分著作权权利转授权给中国电X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分公司中国电X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行使,授权期限为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该影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止,授权类型为独占性许可,并确认中国电X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包括民事诉讼在内的法律行动,有权将获得的上述权利转授权给第三人行使。
 
    2009年1月10日,中国电X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疯狂的赛车》在中国内地(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基于互联网、局域网、广域网、城域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实现以上权利所必要的网络版权和复制权授予原告,授权权利性质为独占专有许可,包括独立进行法律维权行动和因此获得收益的权利,授权期限为5年(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
2009年1月8日,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年5月20日,在公证处公证员胡某泉、公证处人员甘某超面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明从该处计算机硬盘将“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复制到一经格式化的空白U盘中,随即将该U盘交由公证员保管。次日,上述公证处人员随彭某明来到位于深圳市XX路与XX路交界的“新叻网吧”。彭某明办理上网手续后,打开该网吧其中一台计算机,公证员将上述U盘交予彭某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如下操作:在该计算机上安装“屏幕录像专家”软件;成功安装后,运行该软件,在计算机桌面创建一个名为“新叻”的WMV格式文件,点击开始录制(过程详见光盘);将录制所得的文件“新叻”复制到U盘中。证据保全结束后,彭某明将上述U盘交给公证员。随后公证员对“新叻网吧”门口进行了拍摄,摄得照片一张。返回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将上述存放于U盘内的WMV文件及现场使用的“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复制到公证处计算机硬盘。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职员李某涛于2009年6月9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计算机播放上述录制所得的文件,并进行截取播放画面图像操作,获得截图二幅,然后将截图粘贴到WORD文档中并打印。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WMV文件及“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刻录成光盘并封存。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据此于2009年6月22日出具了(2009)粤穗海证经字第6695号公证书。
 
    法庭当庭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以及原告主张权利的电影作品《疯狂的赛车》进行了播放。原告提交的电影《疯狂的赛车》正版光盘外包装显示“中国电X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中影华X横X影视有限公司、北京国立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出品”以及“中国电X集团公司是电影《疯狂的赛车》的版权持有人”字样,片尾显示内容为:经电影《疯狂的赛车》其他各出品公司的授权,中国电X集团公司独占性拥有《疯狂的赛车》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的一切版权,期限为永久,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为该电影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的版权持有人。该片主演为黄渤等。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时,页面网址栏显示以“192.168”开头的局域网地址。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有关“疯狂的赛车”影片内容虽系画面截屏,但根据播放软件显示的影片时间,可反映该电影内容是完整的,其画面截屏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电影作品《疯狂的赛车》内容亦一致。
 
    另查,原告原名称为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其于2009年2月10日变更为现名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再查,被告新叻网吧于2003年12月26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含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其系被告新叻公司下设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010年12月10日,被告新叻公司与滕雪娇签订一份网吧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新叻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将被告新叻网吧转让给滕雪娇。
 
    以上事实,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著作权声明》、《版权证明书》、《授权书》、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疯狂的赛车》正版光盘、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电影《疯狂的赛车》属于电影作品,该剧正版光盘署名出品单位为中国电X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中影华X横X影视有限公司、北京国立XX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片尾确认中国电X集团公司为该电影的版权持有人,与《电影公映片许可证》和《著作权声明》、《版权证明书》均可相互印证,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据此认定中国电X集团公司为电影《疯狂的赛车》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中国电X集团公司将电影《疯狂的赛车》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中国电X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中国电X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又将该片于2009年2月25日至2014年2月24日期间在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原告。原告据此对电影《疯狂的赛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保护。
 
    根据(2009)粤穗海证经字第6695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被告新叻网吧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吧局域网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疯狂的赛车》的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新叻公司虽然提交了网吧转让协议,但该协议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故被告新叻网吧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新叻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吧局域网中的相关电影,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叻公司关于应由公证取证时被告新叻网吧实际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新叻公司并非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新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其网吧局域网相关电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新叻网吧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新叻网吧违法所得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新叻网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新叻网吧系被告新叻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在被告新叻网吧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新叻公司应对被告新叻网吧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新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叻网吧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电影《疯狂的赛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删除其网吧局域网服务器内电影《疯狂的赛车》的相关内容;
 
二、被告深圳市新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叻网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新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叻网吧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深圳市新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新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叻网吧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新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新叻网吧负担,被告深圳市新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许淑瑜
人民陪审员 余琪英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飞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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